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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穗农规字〔2022〕2号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2-09-07 19:28:14 556阅读
2022年9月1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制定《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穗农规字〔2022〕2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人:孙长江,联系电话:86378249)。


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是指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轻微和局部损坏进行的修理、保养和防护,以及每年按计划定期进行的整修和养护,以维持工程完好,保持项目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与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对严重损坏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加固,以及因超标准洪水或其他重大险情造成的农田基础设施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按照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田基础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未明确产权归属或产权不明晰的,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

第五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实行市、区、镇(街)分级管理。区政府是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制定市级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管护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组织并督促管护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起草区级管护制度,在管护制度中细化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资金来源、资金申报、监督管理、验收流程等,并报区政府审定。负责指导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所属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年度管护计划,开展具体管护工作。督促已流转农田的流入方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村级组织对所属农田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是农田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参与设施管护。村级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第十一条 农田基础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应由项目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必须立即开展恢复重建的,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可暂缓建设的,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程序纳入年度农田建设计划。遭人为恶意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责成损毁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十二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范围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两大类。重点加强田间灌排系统、道路、输配电等设施的管护。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壤改良监测:主要包括土壤质量监测站(点)及附属设施。
(二)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生产路、桥、涵,及其配套设施。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设施、沟道治理设施、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设施。
(四)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五)其他:主要包括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备等。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小型取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井、泵、井房、井台、管道、涵、闸、配电等设施。
(二)蓄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陂、坝、引水渠等设施。
(三)灌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
(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水、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配电等设施。
(五)附属设施:防护栏、警示牌、计量装置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产权归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可通过按规定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筹集;产权划归村级组织所有的,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或自主筹资筹劳等予以保障。可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等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一)日常运行费用(泵站电费等)由受益主体承担。
(二)已流转农田内的基础设施管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经费由流入方自行解决。
(三)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四)鼓励镇政府(街道办)设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员,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管理,人员补助经费由镇政府(街道办)发放。管护员负责农田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年度资金需求申报,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六)纳入市级涉农资金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设计使用期内的公共农田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发放管护员人员补助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支出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七条 财政安排的管护经费,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按预算管理规定和管护工作进度等据实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由财政收回。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可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购买服务,也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各自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 购买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服务,应根据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目标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承接管护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技术、人员、设备要求等。

第二十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质量标准、技术资料、考核验收、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管护服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管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对管护项目的考核,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护合同约定,对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和管护质量作出评价。季度考核结果作为管护项目验收和合同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应做好管护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并对管护服务单位日常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管护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验收的单位应至少包括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管护服务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 管护服务单位应在管护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管护资料移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农田建设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列入粮食安全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参与单位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管护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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