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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微信用户3457法规政策 2022-06-30 16:16:22 494阅读
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2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认定、管理的有关标准、流程和要求。现对《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思路和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高新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支撑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对新时期高新区建设发展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7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提出到2025年,我省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州全覆盖,省级高新区达到30家以上。省政府关于《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28号),明确要求省科技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省级高新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新区建设发展的部署要求,省科技厅认真开展我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总体考虑

我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主要考虑了以下五条原则:

一是坚持科技引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高新区“高新”定位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大力发展高新产业,集聚高端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引导和推动打造“科技+产业”融合发展高地。

二是坚持要素聚集。优化高新区创新创业生态,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构建开放创新、绿色发展、产城融合、宜创宜业宜居增长极。

三是坚持统筹布局。围绕“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突出县域经济“三百工程”县(市),加强顶层设计,优化高新区布局,强化高新区示范带动作用,支撑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特色发展。根据省内各地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引导推进“一市一城、一城一主题”“一县一园、一园一主业”,探索高新区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制度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完善考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四章20条,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突出高新定位。省级高新区定位为引领产业创新的高地,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关键载体。申请创建省级高新区要求满足高新产业特色鲜明、创新创业体系健全、政策措施保障有力等基本条件,同时要符合产业引领带动性强、自然资源利用率高、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

三是规范认定流程。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认定申请,按程序征求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意见,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论证,综合提出认定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

四是创新体制机制。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大高新区科技创新的投入,完善省级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支持采取“一区多园”“托管”等模式,扩展高新区管辖范围和发展空间,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五是强化绩效管理。每年组织开展省级高新区创新发展评价,对省级高新区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争先进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文件:https://www.guoturen.com/guihua-1526.html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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