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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微信用户3028实施监督 2022-06-06 20:49:35 1486阅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2〕4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住建行业职业培训工作的责任感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任务,是提高住建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住建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组织开展住建行业人员职业培训,努力提升住建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责任,确保住建行业职业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建行业职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落实负责人员,责成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住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完善本辖区内建设职业培训体系,严格招募遴选培训机构,试点阶段每市可选3-5家培训机构;建立优秀师资队伍,规范职业培训流程,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保证建设职业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住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台账,确保符合培训条件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

三、强化管理,确保住建行业职业培训质量

加强建设职业培训质量管控,建立培训机构评价体系和诚信体系,督促培训机构严格遵守职业标准,按纲施训。要指导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要采取实地巡查、数据抽检、不定期调研等方式对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遵守培训测试纪律,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不断提升参训人员测试合格率和培训服务质量。

四、严肃纪律,切实发挥住建行业部门监管作用

加强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职业培训全过程监督指导,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严肃查处建设职业培训各类违规行为,对在培训、测试等环节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目录;对在培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教师、参训学员,要责成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五、及时总结,不断探索住建行业职业培训新模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建设职业培训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建设职业培训工作阶段性总结。在实施建设职业培训过程中,要注重挖掘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好典型,不定期及时报送省厅,省厅将择优刊发,供大家学习借鉴。

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及电话:王祥任024-2344862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遴选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职业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以下简称“技能人员”包括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专业人员培训是对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技能人员培训是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培训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将培训机构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机构名单,确认测试计划,调度并汇总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遴选,确认并监督执行培训计划、测试计划,监督管理日常培训、测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培训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参训人员资格,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工作。做好培训安全、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属地化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组织实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  专业人员参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仅限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

6.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具有土建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经过相应岗位实训或在建筑施工相关企业参加过相应岗位顶岗实习,且成绩合格,个人自愿参加培训测试。

第七条  技能人员参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初次进入建设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岗(见习)工作满一年或学徒期满。

3.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

5.取得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高级工培训合格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同一工种工作1年以上。

6.取得技师培训合格证,从事同一工种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企业如面向社会开展培训,需具备办学许可。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

培训机构应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和实操培训考核场地。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有与实操技能培训和考核相适应的实操考评员。拥有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九条  培训师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熟悉本岗位职责,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工作需要。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纳入系统培训机构名单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培训机构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培训场所、办公用房和管理人员情况,开展建设行业相关培训工作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

(四)办公、培训、测试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师资情况。 

(六)主要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师资管理、教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防疫措施、突发应急预案等。

(七)测试机房情况,包括计算机数量及配置、网络视频监控、疫情防控设备配备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培训教材应由培训机构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314-2016)规定的内容,自行编制或选择其他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教材。职业标准、培训大纲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培训机构采用“互联网+培训”模式开展培训,也可采用现场面授的方式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开展专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登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培训计划,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培训。

开展技能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填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计划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计划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测试应由培训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测试计划申请,经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测试,测试时间、地点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技能人员测试应由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试计划申请,经确认后方可组织测试。

第十五条  参加从业人员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经测试合格,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专业人员培训的学员,经测试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全国通用。

参加技能人员培训的学员,经测试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技能人员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全省通用。

第十六条  取得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取得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参加继续教育。

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培训人数、取得合格证书人数及培训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下步工作安排等。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系统培训机构名单。

培训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影响培训效果的,由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参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测试有关纪律,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和测试。发现存在作弊等违规行为的,由培训机构终止其参训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对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确有违规行为的,其培训合格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公职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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