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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解读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2-05-05 10:01:01 529阅读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0日公布的《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活力,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测绘市场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亟需通过修订原规定予以解决和落实。

一是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需要,国家和省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2018年我省对《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条例名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放管服”改革以及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落实上位法律、法规新的制度和要求。

二是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智慧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必须不断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环境,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力量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此,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三是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势必越来越开放,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将更加便捷,但由于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数据安全意识不强、保密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管理办法不多,导致测绘地理信息安全风险较高。因此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中,迫切需要改变原先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的市场管理模式,针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为此,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全方位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供给。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承揽、监理、成果利用等市场行为规范。一是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规定禁止招标人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三是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四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同时,规定承包单位在实施项目时,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密管理人员等主要工作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五是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与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转让其承揽的监理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为了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营商环境,激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活力,《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促进工作机制。一是规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二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开发,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扩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三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的支持,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资助机制,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支撑平台,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发展。

(四)推动成果共享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在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避免财政资金浪费等方面意义重大。《规定》完善了立项、实施、成果利用等方面制度,全方位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利用。一是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立项。二是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三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并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获取的测绘航空遥感影像数据、测绘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测绘遥感影像成果数据的统筹管理。

(五)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保护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规定》从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数据安全工作职责、规范数据开放和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市场主体在获取、保管、使用、加工、提供、公开、销毁测绘地理信息及其产品时,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二是增加规定网信、保密、大数据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履行数据安全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国家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在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备案、项目工作人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和管理中明确数据安全相关要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六)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和部门协作。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监管举措依法有序进行,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监管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一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二是明确对测绘资质资格、市场活动、项目成果质量、项目实施人员情况、项目监理等事项实施综合监管,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明显低于投标限价合理比例中标、存在失信行为等重点检查事项实行年度全覆盖检查。三是明确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依法在行业自律中应用信用信息,依照章程记录会员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采取表扬奖励等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会员采取警示告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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