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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先有省政府关于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复之后,县国土部门才能颁发用地许可证吧
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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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先拿批复”是铁律,但批复的“发证机关”并不绝对仅限于省政府:
省级政府/国务院:对于绝大部分分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或者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来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市/县政府:如果是在已经规划好的城市、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了实施具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时可以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可能是市或县)在其权限内分批次批准。
县级国土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整个流程的“后半场”。
当前期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以及可能涉及的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上级政府审查通过并下发批复后,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才会依据这份批文,组织具体的供地工作,并最终向建设单位颁发用地许可证。
一句话总结:
没有上级(省或国家)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县级部门绝对发不了用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