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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且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其依据主要来自国家层面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以及地方对该文件的细化落实;选址意见书的豁免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一般规定与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的特殊属性。这个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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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豁免:自然资发〔2023〕89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选址意见书豁免:《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水利水电项目的淹没区(如水库水面)通常不涉及传统的“划拨供地”环节,因此确实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2023年机构改革后,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在许多地方已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既然用地预审对整个淹没区豁免,合并后的证书自然也无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