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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86527
2026-03-24 08: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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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备案项目可不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备案项目发了会不会有问题?

已解决
回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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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60585
2026-03-24 10:38:10
最佳答案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太一样,比如河南:按照“多审合一”原则,将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整合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个许可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向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形,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报告,在转报自然资源部并取得复函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之前或者备案前后,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申请办理: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原有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不含煤炭、金属等矿产类型)建设用地;

(三)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且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

(四)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露天煤矿接续用地(即在煤矿生产达产、已获批土地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可根据露天矿采、排生产计划申请采掘场、排土场的用地);

(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