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根据《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把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但在23年11月出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修订版)附录c中,建设用地分为
那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说法是否还存在?下面的土地利用规划说明哪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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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分类都还适用,三大类是为了对应土地管理法的说法,区域基础设施用地是国土空间规划里的结构调整表内容。个人建议如果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那就用区域基础设施的表述,如果是在土地审批、土地管理方面,就用三大类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