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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强制性要求是什么?

微信用户7587编制审批 2023-04-29 08:49:55321 举报


  •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建筑构造与装修强制性包含防火墙;防火隔墙与幕墙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建筑保温等方面,内容如下: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6.3.2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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