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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省级权限)内容是什么?

微信用户8094编制审批 2023-03-18 19:29:56327 举报


  • 2023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省级权限):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省级权限)

    【000115128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0011512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省级权限)【000115128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省级权限)【000115128001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省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参照《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2)落实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3)由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由地方具体规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4)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5)审批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盒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党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具体审批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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