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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强制性内容是什么?

规划小兵技术标准 2022-08-28 08:37:51460 举报


  • 一、《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强制性内容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7.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7.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5.8.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10m。

    6.1.7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1.11 外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上人屋面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6.2.1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6.3.12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 1 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6.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6.4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7.1.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1.6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7.2.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5.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7.5.8 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 、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m。

    8.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2.4 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6,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8.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8.4.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于 35dB; 

    3  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于 45dB。

    8.4.2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分户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噪声频谱修正量(Rw +C)应大于 50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 51dB。

    8.5.3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8.6.3 的规定。 (编者注:此处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执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2021 表 5.1.2 条 I 类民用建筑工程规定)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强制性内容如下: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 

    1   当道路没有人行便道时,其路边缘指便道边边线;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2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

    3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20m 时, 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 

    4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 2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5m。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强制性内容如下: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四、《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DB11/ 1339-2016,强制性内容如下:

    4.2.6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燃气管线时,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弱电间、配变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6.1.5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套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供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或排油烟竖井。


    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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