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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设定用地开发强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建议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2-07-06 11:54:53512 举报


  • 2022年6月28日,自然资源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陈锦石代表提出的《关于分类设定用地开发强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建议》,鼓励增加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分地区控制城市开发强度等建议,经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增加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按照制造业31个行业大类,分别规定了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在此基础上,各地出台了地方标准,针对主导产业、特定区域的工业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工作,下一步将继续推动修订工作,在符合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推动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二、关于因地制宜合理控制城市开发强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宅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指导各地在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提出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同时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2018年修订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从居住安全、环境品质等公共利益出发,对居住区用地及居住街坊用地,根据不同建筑气候区和住宅建筑的平均层数,提出住宅用地容积率的控制范围;其中对居住街坊用地,在相同的容积率控制条件下,对住宅建筑高度最大值进行控制,既要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出现,又要为合理设置高低错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间。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和城区常住人口,提出不同的日照时数,并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放宽到大寒日1小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管控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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