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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依据与标准是什么?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2-06-09 17:42:41497 举报


  • 依据2022年6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4.【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5.【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与处罚裁量标准

    1、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违法程度较重;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程度严重;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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