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2001年,征用村集体土地9.5亩,然后2003年协议出让5亩为国有土地,这5亩在土地中间部分,头尾部分是4.5亩的集体土地,头部的集体土地与省道中间隔着一条河,这条河我是没征用的,河流面积800平方。
2002年由于规划拆迁,然后这4.5亩集体土地没有办证,当时是这样的,征用以后就是代征土地了,就是农村居民点用地,可以出让的,但是规划管控控制了,没办证的。
现在国土局对我作出处罚,他们2005年的现状变更图中把河流认定为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做2006-2020规划的时候用05年的现状底图做了规划,那么规划出来,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跑到了河流上面,我的围墙内尾部农村居民点点用地就少了800平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该800平被认定为基本农田。
我的意思是,我法院打官司能以这个理由说他们规划调整出错了么?能胜诉么?
我这案子挺复杂,主要征用土地01年在A街道,05年的时候被拆乡并镇并到了B街道,所以,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可能,在做2005现状认定和2006-2020规划的时候A和B街道数据没有衔接好,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面积是完全套拢的,800平“基本农田”面积正好就是800平河流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