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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体系协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国土师技术标准 2020-11-23 09:22:001720 举报


  • 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交通体系协调对象应为城市各交通子系统,应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等非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以及机动化与非机动化货运交通方式。

    5.1.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城市和城市不同地区的交通特征,差异化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内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优先规则、组织方式和资源配置。

    5.1.3  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引导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

    5.1.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通过交通政策、服务价格、空间分配和系统组织,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停车设施的供给应结合城市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

    5.1.5  城市宜根据产业发展和客货运交通组织要求协调货运通道和物流场站布局,加强不同方式货运系统之间的协作,提高运输效率。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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