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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哪些用地,必要国务院批准?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0-08-02 18:56:001593 举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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