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治理、利用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