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服务规范》DB21/T3821-2023,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基本要求、服务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60周岁及以上、无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且有照料需求并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开展基础服务,其他类似机构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基础服务的总体框架与具体要求,涵盖服务对象、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核心环节。本规范适用于为60周岁及以上、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且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示范型机构,其他类似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要求机构在基础条件上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标识,并搭建专人维护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保障紧急呼救等设施正常运转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层面须建立涵盖人事、财务、服务、设备及档案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设立外包服务监管机制与包含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及第三方评价在内的综合评价机制。安全管理方面,须按相关国家标准配备床档、防护垫、安全扶手等防护设施,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与演练。
本规范系统界定了评估、接待、生活照料、餐饮、助浴、康复护理、医疗服务等十余类服务内容。其中,评估服务须客观真实并告知监护人;生活照料应依据失能等级分级提供;餐饮服务需兼顾营养均衡与个性化饮食需求;助浴服务强调事前身体评估、环境温度控制及全程安全观察。医疗服务涵盖健康检查、慢病管理、应急指导及健康宣教,并要求医生具备执业资格。此外,文化娱乐、精神关爱、助行及代办等服务均细化了操作流程与风险防控要点,如室外活动须配备医护人员并视天气情况决定是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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