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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

纵谷 浙江 2023-08-25 更新 3139阅读 147下载 8页 类型:pdf vip.3
文档简介
2023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做好土地储备工作,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是指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其中: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缓冲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遗存的土地,以及已具备考古前置工作条件的土地,应在土地收储入库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土地,可先予收储入库,但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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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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