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455-2023,自2023年04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废气收集、净化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物质而产生有机、无机废气的污染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涉及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
江苏省地方标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4455-2023)为实验室废气治理提供了系统化的技术框架。该标准针对因使用易挥发物质而产生的有机与无机废气,从源头管理、过程收集、末端净化到日常运维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它明确了实验室单元和实验室单位的定义,并根据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分梯度设定了最低净化效率要求,对吸附法、吸收法等治理技术的设计参数、吸附剂性能指标及更换周期均给出了量化参数。同时,标准强化了易挥发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台账管理,并对废吸附剂、废吸收液等危险废物的处置提出了明确的环境管理要求,构建了闭环的污染控制体系。
本规范适用于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物质产生有机、无机废气的污染控制场景,涵盖排风柜、排风罩等收集方式及各类净化工艺。规范明确排除了医疗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涉及生物因子的实验室废气控制,确立了清晰的技术应用边界。
标准按实验室单元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初始排放速率,划定了差异化的净化效率底线。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的,净化效率不低于80%;速率在0.2kg/h至2kg/h之间的,效率不低于60%;速率在0.02kg/h至0.2kg/h之间的,效率不低于50%。同一建筑物内多个实验单元需合并计算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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