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2019年10月,水利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川流科技开发中心编写了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