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
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加强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
质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发电厂建设需要,提高土
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本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