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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2-《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研发机构、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21903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生物工程类制药研发机构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文件系《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首次修订,旨在取代已实施十余年的GB 21907—2008标准。本标准的修订着眼于贯彻最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推动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的迭代升级。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排污单位及生产设施,同时将生物工程类制药研发机构与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畴。本标准明确了新建排污单位自2027年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9年起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系统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核算方法、水污染物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要求,为行业提供更为严密的排放管控框架。

适用范围与管理边界

本标准清晰界定了适用对象与排除范围。其管控目标覆盖了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等技术制备生物化学药品、抗体药物、重组蛋白及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的全过程。特别的,本标准将从事研发实验活动的机构纳入其中,但将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排污单位明确排除,此类情形须遵循GB 21903的规定。这一调整使得针对不同技术路线的制药废水排放监管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

水污染排放的差异化管控体系

本标准构建了一套分时段、分对象的排放管控体系。修订条文规定,新建排污单位须在2027年某月某日起执行新要求,现有排污单位则有约两年的过渡期,至2029年某月某日起达标。同时,本标准赋予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当地环境与经济条件提前实施标准的灵活性。此外,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多产品共线生产且废水混合排放的复杂工况,明确了须执行最严格浓度限值的原则,并引入了基准排水量换算公式,以规范浓度限值的达标判定。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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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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