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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docx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旅游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四)集体所有的资金;(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本条例立足重庆市实际,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与监督作出系统性规范。本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涵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资金、股权、无形资产及帮扶形成的资产等类别,确立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员受益、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在组织架构上,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在资产运营方面,本条例支持通过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资产,鼓励探索碳汇开发等新业态,并对资产流转交易、价值评估、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和债务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设定了具体程序要求。同时,本条例还就财务公开、档案管理、数字化系统建设、审计监督以及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资产管理体系与运营规则

本条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完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资产运营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支持聘用职业经理人提升管理能力。资产流转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且一般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长的合同须经法律前置审查。

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

本条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季度向成员公布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在风险防控方面,本条例明确经营性债务须与发展需要相适应,乡镇街道可设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和较大数额举债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同时,本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可开展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法律责任与保障措施

本条例对违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强制摊派、不履行财务公开义务、离任不按期移交资料等情形的处罚措施。在保障支持方面,本条例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优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并推动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系统建设。

该条例的出台为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供了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地方性立法实践,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该条例通过明晰资产权属、规范运营程序、强化民主监督,有效破解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权责不清、程序缺失、监督乏力等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该条例兼顾了资产安全与发展活力,既通过合同审查、债务预警、审计监督等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又鼓励探索碳汇交易、聘用职业经理人等创新举措,为农村集体经济开辟了多元化发展路径。此外,该条例将数字化管理、金融信贷支持、用地指标倾斜等配套措施纳入法治框架,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发力的制度合力,有助于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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