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系规范本省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性政府规章,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主要执法行为,确立了全流程统一规则。本规定明确行政执法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正、公开、效能、诚信原则,并对管辖协助、回避、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与听证、决定送达归档等一般环节作出系统规范;同时,对告知承诺、证据保全、重大处罚听证标准、案件中止与终止、办理时限、强制执行催告、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细化要求,并专章规定了监督与责任,形成覆盖执法全链条的程序制度体系。
基本制度与一般程序框架
本规定从管辖权限、执法协助和回避机制入手,确立了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依职权立案或依申请受理,并分别明确了立案时限、不予立案告知义务以及申请材料签收与补正规则。在调查取证环节,本规定要求至少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禁止仅收集不利证据,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及移送证据采信标准。作出决定前须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并依法组织听证;决定须经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送达与档案管理亦有明确期限和保管要求。
重点执法领域与程序细化
本规定对行政处罚设置了明确的听证数额标准,规定案件应在立案后九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依法延长,并列举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的条件。行政检查方面,本规定要求制定并公布年度计划,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重复检查,并对检查方法与处理方式进行规范。行政征收征用可在紧急情况下即时实施并事后补办手续;行政给付则须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设立账册登记并接受审计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给付的应依法撤销追回。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本规定单设监督和责任章节,明确行政执法部门须接受监察、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上下联动的层级监督机制。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公民可提出意见,有关机关应责令改正并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确保各项程序要求刚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