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4部分:市政基础设施》DB42/T2278.4-2024,自2025年01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建设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给水、污水、内涝防治、环境卫生、燃气和电力等设施,本文件重点针对污水和环境卫生设施。本文件适用于县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老旧城区范围内改扩建项目在满足本文件基本规定前提下,结合实际需求,可参照本文件适当调整。
本规范是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4部分,聚焦于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建设。本规范以“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智能高效”为原则,系统规定了给水、污水、内涝防治、环境卫生、燃气、电力及通信等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要求,其中重点针对污水和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了详细指引。本规范旨在指导县城构建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体系,统筹流域治理与城市发展,通过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的建设方式降低运维成本,提升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的运行效能和抗风险能力,为湖北县城就地城镇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污水设施与环境卫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在污水方面,明确排水体制选择,推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处理模式,并对污水收集效能、管网管径、进水浓度及再生水利用率等设定量化指标。在环境卫生方面,建立县域统筹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与资源化利用率目标,并对垃圾转运站、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用地和运行效率作出细致规定。
本规范要求,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须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运营成本。规划须落实流域综合治理要求,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源头减排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推进设施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本规范针对县城实际,提出了多项具体量化标准,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宜低于50%、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不宜低于1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须达100%、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应大于10%等。同时,要求构建智慧化管理平台,对管网进行在线监测与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全面提高基础设施抵御风险与快速恢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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