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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规则有什么要求?

天涯实施监督 2021-10-08 09:43:002281 举报


  • 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4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规则

    4.1总体要求

    农田保护区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原则上严禁开发建设活动,符合法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严格论证并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

    4.2用途管制规则

    农田保护区中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管控。

    4.2.1用途准入

    农田保护区应重点用于粮食生产,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的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

    农田保护区内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即可恢复属性地类耕地功能恢复等整治活动,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区内废弃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一般耕地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农田保护区内限制准入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其中种植、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规定执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农田保护区限制转变为林地、湿地、水域等用途,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九)款的规定协调安排生态建设项目。

    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正面清单准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和矿业权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第一款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七)款、第(八)款执行。

    4.2.2用途退出  

    不符合农田保护区准入规则、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种植条件,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经多部门联合论证,允许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并补划相同数量、相当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农田保护区中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四)款、第(十)款规定的情形,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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