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问题>实施监督 >

罚没收入如何处理?

国土师实施监督 2021-01-10 18:31:003014 举报


  •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第三十条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提出 问题

有问必答,寻求专业的国土人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