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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国心实施监督 2020-11-28 12:50:003198 举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中,提到: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省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多带带组织评估评价。

    第四条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五条 市、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第六条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七条 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省政务云、政务服务网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协议》《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将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分别列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2020年在郑州市、开封市、濮阳市和长葛市先行实施,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步实施;到2021年年底,在全省推开,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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