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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心法规政策 2020-09-29 17:08:002614 举报


  • 在《民法典》的七编内容中,第一编总则中的若干条款与国土空间规划有一定关联性,如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这里或是为民事主体设定了遵守法律(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的义务,或是以“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设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与国土空间规划直接相关的内容则主要分布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

    2.1  物权编

    物权编根据物的归属分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5个分编。物权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和规划编制、实施等均要遵循及衔接物权编的有关规定。阐述如下:

    (1)所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分别对征收集体土地、私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和严格限制转为建设用地等做了原则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国防资产,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二条则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类型,以及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行驶集体所有权的规定。

    针对建设用地,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了所有权,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沿用了《物权法》所创设的“建筑区划”概念,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则是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问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管线、采光、通风等提供必要便利;同时也规定了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也就衔接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机制。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般规定中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之相联系的是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空间属性。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设立方式,出让合同一般条款,登记生效的物权设立制度,以及“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第三百五十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之相联系的便是规划行政权力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直接干预和用途管制。

    用益物权与居住权也有关联。居住权是我国民法中首次设立的一种权利,本质上接近德国民法典的“限制的人役权”制度,是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基础,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中明确了居住权合同条款、权利设立及消灭,以及“不得转让、继承、出租”等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编制和实施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外,地役权是通过合同约定,依托相邻的供役地,提升需役地效益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地役权合同条款、权利设立及消灭,以及“不得多带带转让、抵押”等附属性要求。在我国,迄今建筑物所有权人之间主要依据法定的相邻关系对不动产设定权利义务,且不能与空间规划所规定的条件相悖,因而民事关系往往会转变成行政关系,从而很容易产生行政诉讼。今后似可在规划立法及行政管理中,衔接《民法典》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地役权利及相邻关系方面的矛盾。

    (3)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担保物权中的物的类型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需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不能抵押”。抵押行为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及土地、海域使用权依据民法的流转(如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抵押财产),因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制度设计必须要与之相衔接,例如规划许可应是针对物的管理规定,而不仅是针对现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从而确保规划在持续的实施中不会走样。

    2.2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的设置旨在调整不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列为了一种多带带的侵权类型。但环境侵权兼具“公”“私”属性,主要是因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通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结果而间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加之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着地位不对等情形,所以需要分别赋予非直接利益关系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资格;这也就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监督实施等产生了联系。《民法典》主要对举证责任、多人侵权的责任归属、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费用种类进行了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执法和诉讼过程中需要关注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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