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宁夏《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74号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1-11-23 15:30:02 2267阅读

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1〕174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精神,推动我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准入类型

(一)用地保障范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地类型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民宿、农事体验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农村电商服务用地。土地用途可按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用地等管理。

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范围: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和乱占耕地建房的;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挖湖造景或成片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二)实施清单管理。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在用地保障范围基础上,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保障清单”。列入清单的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一定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提升农民就业和增收。对列入清单项目的新增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二、引导产业布局

(四)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各地要加快推进县乡、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

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五)建立规划“留白”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可预留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准确选址落位的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使用机动指标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资源环境安全,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 10 亩;周边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等。


三、拓展用地渠道

(六)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社会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不超过 3%治理修复面积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产业开发等相关产业。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用于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在县域内调剂使用,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七)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自治区单列安排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每个脱贫县(区)计划指标 600 亩,专项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各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保证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将不低于 5%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优先保障节水、节能、节地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各地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保障清单”新增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

(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尽快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鼓励和引导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九)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 号)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监管。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拓宽农村土地使用功能。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事体验等产业。同一项目用地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以主用途供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乡村旅游为依托,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和养生养老基地、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四、优化用地审批

(十一)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可按批次用地打捆组卷上报。使用规划“留白”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可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休闲观光等需零星、分散使用建设用地的,可实施“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农业、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

(十二)分类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乡镇企业,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强化用地监管

(十三)严格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借“点状供地”之名批少占多,严禁超标准配套农业设施用地或私自改变用途,坚决遏制“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等问题。 

(十四)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在签订供地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退出条件。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生产经营范围或内容发生变化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前提下,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十五)加强部门联动。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通过卫片执法系统和耕地保护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建设用地“双随机一公开”、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农业农村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时,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