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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涯法规政策 2021-09-01 11:25:54 1391阅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附件:《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陶先生

联系方式:023-63158980

电子邮箱:67959798@163.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6日


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第五条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其更新改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核实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实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委托申请的,需核实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原件);

4、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核原件);

5、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设计方案(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申请人承诺书(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原件1份)。

7、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限改建共墙或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指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情形,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位于禁建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实施更新改造前应当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关于生态搬迁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房屋,必须立即改造的,可以先行改造,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后15日内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险房屋的更新改造,应当先行完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

(二)房屋实际层数、面积不符合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的,以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为准。


第九条 对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对未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除工业用房以外的危险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


对于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八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六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的下,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产业。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使用功能变更进行认定,认定前应当将使用功能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变更的内容与详细规划相符合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变更内容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经公示听证无异议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出具规划意见对房屋使用功能变更进行认定;公示听证有异议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的,在五年内不变更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属性。


第十条 2层及以下的,按照本办法“四原”原则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持承诺书、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镇房屋更新改造中,需要突破危房原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可以按照我市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与更新改造主体建筑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更新改造。城镇房屋更新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提交下列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改正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在竣工规划核实后,可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应当加强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更新改造的,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更新改造(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房屋除外),但符合或经改正后符合有关改造要求的,经有关部门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办理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有关改造要求,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房屋的更新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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