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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微信用户611法规政策 2021-07-13 11:47:11 4144阅读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豫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 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 2021J 10 号 ),》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要求,进一步优 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踏勘论证工作,减轻建设项目单 位负担,提高论证工作效率,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 资规 ( 2016J 16 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 ( 2019) 2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与规划选址论证合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论证的范围与权限

建设项目单位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前 , 对属于国土资规 C 2016) 16 号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件中明确的既需要组织开展用地预审踏勘论证工作,又需要组织开展规划选址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向有组织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论证权限共分为三个层级, 具体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2.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3.块状工程占用耕地 70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4.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库类项目)。

5.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下、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 公顷以下 , 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 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市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市、区)但不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库类项目)。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下、块状工程占用耕地 70 公顷以下 , 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 以上,由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库类项目)。


二、论证要点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三)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占用面积的合 理性以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是否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如果穿(跨) 越,需分析论证不可避让性。

(六)建设项目选址是否与所属行业规划、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邻避”、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相协调。


三、论证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

对需要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县级(含济源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基本情况表、申请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的请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论证报告 ), 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项目初审, 明确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同意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 证会(以下简称论证会)。若不同意,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若同意, 对在论证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召开论证会议(可委托建设项目单位具体承办)。对于超出论证权限的建设项目,应告知申请单位向有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申报材料(若属省自然资源厅论证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须将向省厅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的请示,同步抄送相关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有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 材料, 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项目初审, 明确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同意组织召开论证会。如果不同意,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如果同意 ,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踏勘 论证、召开论证会议

(可委托建设项目单位具体承办)。

(二)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有组织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的 综合情况 , 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邀请 5 名及以上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实地踏勘要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地块、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面积较大的区域,全面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用地的真实情况,为论证结论提供依据。其中,线性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地点不应小于两处,且均应为项目主要控制点。实地踏勘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一同参加,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准备好现场踏勘相关图纸(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路走径图、建设项目与相关城乡规划的关系总图、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总图,以上图纸线性项目比例不应小于一比五万,块状项目比例不应小于一比两千,并按比例打印),并在踏勘地点进行介绍。承办单位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应以安全为前提,同时注重工作实效。

(三)召开论证会议

有组织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组织专 家实地踏勘后,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会议由参与项目实地踏勘的专家、涉及的相关部门、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四)形成论证意见

参会专家应在论证会议上明确个人意见,并填写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个人意见表。会后,由专家组组长对参会专家个人论证意见、参会人员在论证会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编制单位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意见汇总表。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后,连同意见修改情况说明一并向专家组组长提交。专家组组长应及时进行审查,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编制单位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组论证结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是申请单位提交用地预 审与选址申报材料的要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核中,应将专家组论证结论作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必要条件。


四、论证监管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严格把关,并与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保护生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少占耕地、节约集约土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工作由有组织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承办,落实技术、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及时对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按照论证权限积极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召开论证会议等工作;督促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尽量压缩办理时间。

(三)严把专家审核环节

论证工作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 5 人, 当本 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建设项目踏勘论证需求时,可按有关规定邀请    上级专家库成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对不能按要求认    真履职的专家要及时移除专家库。

本通知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在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南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合并办理工作 流程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基本情况表

3.XXX 单位关于申请 XXX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址踏勘论证的请示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格式

5.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个人意见表

6.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意见汇总表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修改情况说明

8.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专家组论证结论



2021年7月6日

附件: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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