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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584法规政策 2021-04-28 10:49:28 4685阅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我厅在组织开展全省详细矿山数据核查的基础上,草拟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zrzyt_xf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7楼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5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清矿区土地底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开展矿山调查,详细查明矿山的类型、分布、数量、开发利用状况等,对受损矿山开展适宜性评价,建立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基础数据库。重点对粤港澳大湾区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展开补充调查。


二、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

矿山生态修复及自然资源综合利用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矿区废弃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如实开展损毁土地变更工作,对已有因采矿损毁(如采矿塌陷)等因素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应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通盘统筹,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三、充分运用差别化土地开发利用政策

(一)鼓励矿区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支持各地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退耕还林、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资金,发挥政策乘数效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允许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损毁土地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及时复垦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用足用好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矿区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灵活运用点状供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为分类分区修复、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鼓励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各地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或者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经县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复核,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通过,形成的耕地储备指标由当地政府持有并纳入所在地补充耕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矿山企业及县域自用后,允许以项目为单位整体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三)用好矿山修复产生的生态指标。

社会资本投入矿山修复的,可允许按协议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不需直接参与土地指标流转交易,并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获得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


四、合理利用矿山剩余资源

矿山修复涉及剩余土石料利用或有回收利用价值尾矿产品(一类、二类矿种除外)等剩余资源的,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的剩余资源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的回收量、回收期限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矿山尾矿产品处理方式等,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对一类和二类矿种废弃露天矿山修复时,剩余资源利用方案中原则上不得涉及一类和二类矿种矿产资源。


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一)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矿山适宜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部署、产权调整以及效益分析等。方案应当包括县域矿山生态修复区内需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列表、基本信息以及转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材料。方案由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试点先行。兼顾不同类型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粤东西北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城区范围内,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连片、经评估具备可综合利用开发资源条件的历史遗留矿山中,根据各地市上报的历史遗留矿山情况,选择12个符合市场化修复条件、兼具典型性的作为省级试点,引入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的企业,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鼓励粤港澳大湾区或有条件的市、县(区、镇)结合本地实际和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服务和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事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矿山剩余资源利用的监管,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程序规范、质量达标,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文件有效期5年。正在开采的生产矿山开展市场化推进生态修复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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