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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

国土师法规政策 2021-03-02 16:41:48 2271阅读

2021年浙江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展现新气象。做好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打牢粮食安全根基,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贡献。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用途管制。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锁定耕地地块图斑,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耕地种植利用正面清单,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将粮田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强耕地保护利用监测监管,开发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耕地保护应用场景,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技术手段,每半年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动态监测,结合实地巡查,防止耕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园地、坑塘水面、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

2.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行为,禁止利用耕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等“非粮化”行为,遏制增量,妥善分类逐步处置存量。认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规则,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要确保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质量稳步提升、耕地生态逐步改善、粮食产能不断巩固。改进耕地破坏鉴定办法,为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行为提供重要依据。开展耕地抛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检查,促进耕地科学合理利用,推进即可恢复地类复耕,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3.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和利用监测,全面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坚持“农地农用”,止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和“大棚房”问题反弹

二、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严格实行特殊保护。

4.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图斑(地块)。按照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到图斑、地块,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研究制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图斑(地块)划定标准与技术路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保护图斑(地块)。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5.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为目标,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归并提质、有序恢复耕地功能、整治补充耕地、完善田间道路和水利配套设施,有效提升“好”耕地数量,逐步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2021年,全省开展“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工程100片、整治规模达到30万亩。

6.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管理。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联合论证制度,科学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严格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质量,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集中的要求,加强补划地块实地踏勘工作,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图、数、实地三者相一致,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中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和管理,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专项检查,强化补划地块种植利用管理,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

三、多措并举落实补充耕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7.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编制土地整治规划。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三条控制线统筹划定等工作,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逐个地块论证土壤与开发条件,摸清和科学评价补充耕地潜力。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要求,编制“十四五”土地整治(垦造耕地)规划,科学谋划和安排垦造耕地项目。

8.严格项目监管,推进生态造地。严格按照全省涉林垦造耕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技术导则,切实抓好涉林垦造耕地问题整改,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全面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完善垦造耕地管理办法,坚持生态造地,严格项目选址,科学合理推进低丘缓坡土地、沿海未利用土地垦造耕地。抓住项目规划选址、现场监管、市级核查、省级监管重要节点,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构建严格闭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主动公开垦造耕地项目、占补平衡信息,补充耕地要逐个地块落图、拍照入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垦造耕地和占补平衡数量质量真实可靠开展垦造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专项检查,推动新增耕地及时种植、合理利用。

9.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积极争取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和跨省点对点委托补充耕地,缓解省内补充耕地压力。加强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与使用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严格控制重要生态功能区对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制度。

四、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10.实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制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核办法,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核工作。建立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实施监管机制,规范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11.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监管。制定全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全面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推动农民住宅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政策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12.推行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征地批前工作,全面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建设“数字征迁”智慧监管系统,开展征地程序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推动依法征地、和谐征地、阳光征地。

五、改进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13.加强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配合做好土地管理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情况调研评估,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改进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14.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层层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总结“十三五”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国家部委对我省“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压实乡镇、村级组织耕地保护责任。

15.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营造耕地保护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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