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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终为始:注册城市规划师前传

天涯注册考试 2021-01-21 22:06:37 2587阅读

2021年1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公示公告:“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称谓更名为“国土空间规划师”,相应的职业资格类别由准入类变更为水平评价类。

突然的更名与降维,引发了行业人士激烈的讨论。——然而正如黑格尔所言:“凡是现实的东西都自有其理性”,一切突然,皆为必然。


小编希望带大家从另一些角度思考这个事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为什么会产生?

当时面临的问题,解决得如何?

历史会不会折返与重复?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今天,我们以寻找未来的视角去简要回顾“注规”的历史,希望这能够给我们今天的处境提供一些启示。(文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


一、从始至终“注规”前传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的大学中,能教授城市规划的并不多。一所综合大学或理工科大学中,每年能够在建筑系内开办1-2个城市规划班已经很不错。

规划课程体系一方面来自建筑学和工程学,学生可习得诸如“平原方格网、山地自由式”的芥子园画谱般的规划图式。

课程的另一方面来自于《雅典宪章》以来的功能主义城市规划思想与方法: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在西方已经式微的现代主义在中国仍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解决方案。

当时的规划专业学生,基本上是在建筑设计和工程规划的学习中完成职业教育,在功能主义的思想中完成大学修养(有自主追求者除外),毕业后授工学位,进而肩负起中国城市规划的重担。他们前无古人地赶上了时代的机遇,也为30年间中国城市所呈现出的“千城一面”负有一定责任。

图源:m.sohu.com


1989年,一本名叫《广义建筑学》的书籍出版,作者吴良镛提出“综合”的思想,从观念和理论基础上把建筑学、地景学、城市规划学的要点整合为一。

1999年,国际建协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由吴良镛先生起草的《北京宪章》。这份宪章指出:

为今之计,有必要回归基本原理,作本质上的概括,并随机应变,在新的条件下创造性地加以发展。

回归基本原理宜从关系建筑发展的若干基本问题、不同侧面,例如聚居、地区、文化、科技、经济、艺术、政策法规、业务、教育、方法论等,分别探讨;以此为出发点,着眼于“时间-空间-人间”为一体,有意识地探讨建筑若干方面的科学时空观。例如,建筑的人文时空观、建筑的地理时空观、建筑的技术经济时空观、建筑的文化时空观、建筑的艺术时空观等。可以说,建筑学与更广阔的世界的辩证关系最终集中在建筑的空间组合与形式的创造上。

《北京宪章》以广义建筑学为基础,提出了“系统”的思想。这超越了《雅典宪章》的功能主义,也整合了《马丘比丘宪章》的有机理论,提出了一个比建筑学、工程学和现代城市规划开阔得多的理论框架与学科前景。也为“中国当代城市规划向何处去”指明了道路。

同在这一年,人事部和建设部(现住建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为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即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

由此,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启了其22年的发展历程。

“注规”大事记(1999-2021)


二、以终为始“注规”初衷

今天,当我们要判断“注规”该不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应该去回溯设立它的初衷:通过20余年的努力,这些初衷是不是已经达成了?或者,在今日的背景下,这些初衷是不是变得落后和狭隘,已经不适宜去追求和达成了?

在《北京宪章》发布前后的中国,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中国的城市规划至少具有四项属性,而其中后三种是在规划的学科教育中缺乏的:

是城市发展的愿景蓝图,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依据;

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是契约和信用,是政府与社会个体共享城市发展红利的承诺。

将城市规划师培养成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再偏重工程学思维,而是要将上述四个属性加入城市规划师的职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经验中,培养既熟悉空间,又具备系统思维、能够解决城市复杂问题的规划师。


1、基础素质与专业水平的考察

注规考试是对城市规划从业者基础素质的考察,要求规划师具备更为全面和综合的知识背景。城市规划专业性比较强,从业者需要具备城市规划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具备实践能力,并熟悉与规划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考试的设置反过来也可“以考促学”,不断敦促规划从业者提高专业水平。“目的在于设定进入门槛,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进而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杨保军,2007年)


2、专业通识与开放视野的建立

城市规划是以空间为平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实现多专业协同。执业者必须具备多专业通识,并能有意识地保持开放、理解、协作的工作态度与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规划执业者具备全面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面对规划工作中诸多非物质性规划,还要具备社会价值评判及规划实施与评估的能力。

因此,注规考试强调执业者应架构更完善的知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更开放包容的规划价值观。尤其是当规划教育中对美学、人文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关注不足时,注规考试中的跨学科基本通识测试便体现出紧迫而珍贵的价值。 


3、复杂城市管理能力的培养

城市规划从知识体系上要走向更“博”,但却不能漫无边际、越界代庖。城市规划管理要走向更“专”,还需要应对实践中面对的种种复杂的真实情况。一方面,“要处理好专业理想与现实问题、法律精神之间的关系(杨帆,2011年)”;另一方面,城市规划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既需要考虑专业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更要考虑到公共政策制订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和公众参与。因此,“在行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划师的岗位职责与责任,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既限定管理部门规划师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王学锋,2008年)

与早期城市新城新区相比,21世纪初开始建设至今的东莞松山湖新城体现出了更加自信和放松的规划设计心态和包容性的规划素养。


4、“注规”四个基本科目的设置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2000年4月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大纲”),设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四项考试科目,并不断完善对大纲的修订工作。

《城市规划原理》作为一门理论性考试科目,是对城市发展、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城乡规划体系知识、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形成知识、城乡规划编制知识、城乡规划实施知识的考察。目的是考核对城乡规划理论知识的掌握,包括对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城乡规划制定、编制、实施等有关专业理论的了解、熟悉、掌握程度。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的考试内容涵盖了与城乡规划工作关系最为紧密的八个专业领域知识,包括建筑学、城市交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城市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生态与环境。目的是考核专业知识结构,即对各相关学科相关知识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的程度,以及在城乡规划实践中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侧重对城乡规划法规和城乡规划管理两方面内容的考核:城乡规划法规的考察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则包含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城市规划实务》涉及了规划师所从事的实际业务工作,包括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考核从业者综合运用三项考察内容的能力、理解和把握技术标准规范和国家政策的能力,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分析与协调的能力。

——上述四个科目的设置和考试顺序,是一条“以终为始”的成长之路,这条路径的最终目的,是为中国规划培养具有系统思维的人才,在城市化的大时代中描绘发展蓝图、协调空间资源、推动公共政策、恪守社会契约。


三、以始为终“国师”初心

2001年,即《北京宪章》之后两年,吴良镛先生倾其思想,将系统论撰入《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一书。

遗憾的是,该书虽然在学术圈被奉为集大成之作,但因其传统中国式的语言表述,被当时许多一心渴望西方知识的中国人轻视;加之“人居”和“环境”是21世纪初期最为“背运”的词汇,这本书并没有获得与其业界名声和著述思想所匹配的实质性成功。

与《北京宪章》同年诞生的“注规”制度,在建筑工程学科背景下,作为没有方案快题的执业资格考试,曾受到过大量的质疑。二十年之后看来,“注规”制度以系统论的方法,进行了工程学的技术祛魅,提高了规划师的系统思维和应对复杂的能力,使得规划向着平台式学科转化,让多专业能够通过空间规划综合和协调,无疑取得了成效。不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二十年的历程,成果有之,但变化缓慢。

回顾过去,《北京宪章》时代提出的“人居环境科学”还没有完成建立,“注规”的探索之路也没有走完。如果“注规”的更名和降级意味着这一条基于系统论的规划学科道路被放弃、而同时没有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去继续完成,那么“国师”时代的学科思维就有可能退回到专业为尊的线性思维,国师前传,就是注规前传,将走向“后人复哀后人”的历史循环。

在哲学和文化意义上,新时代“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表述,是对“天人合一”理念的致敬。“建设生态文明”厚植于东方哲学和系统论基础之上,是同一个源流的复兴和阐发: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本质,是回到初心,以始为终。如果有识之士们能够基于系统论的基础,在新时代生态文明理论之上合力建构一部超越《北京宪章》的新学科宣言,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那么“注规”的改弦易辙,将真正是一座值得鼓舞和纪念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石楠,修璐.城市规划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J];城市规划;2007年12期

[2]李丹,梁炳强.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若干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10年S1期 

[3]我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J];城市规划;1998年02期

[4]夏南凯,赵学彬,燕雁.我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规划师;2010年08期

[5]王学锋.基于规划管理角度的规划师执业制度思考[J];规划师;2008年08期

[6]郭湘闽,David Amborski.解读新形势下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变革趋势——由北美经验得到的启示[J];规划师;2008年08期

[7]杨保军.“注册规划师知识辅导讲座”第五讲——城市规划实务[J];北京规划建设;2001年03期


作者:城规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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