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为规范引导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关于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农农规〔2026〕5号。


关于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引导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称“闲置农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无人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房屋。

一、抓好基础性工作

(一)开展摸底调查。

以农房宅基地地籍数据库、宅基地统计调查等数据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闲置农房资源摸查,摸清农户盘活意愿等基本情况,确保盘活利用的闲置农房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二)加强规划管控。

坚持规划先行,按需有序分类编制村庄规划,鼓励采用“通则式”管理规定或制定图则、简图进行规划管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与规划要求相衔接,提升闲置农房利用效率。

(三)完善配套建设。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道路畅通、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等工程,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创造良好条件。农户住房转为农家乐或附带餐饮服务的乡村酒店(民宿)的,要相应增强生活污水(含黑水、灰水)处理能力,不影响村庄达到“三基本”要求。

二、重点探索事项

(一)培育盘活利用主体。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房所有权人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农房统筹进行盘活利用。支持镇村引入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社会投资主体等),依托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产业项目或在闲置农房较为集中的地区,依法依规利用农房和村内资源片区化、组团式发展中高端业态,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创业增收。

(二)拓展盘活利用方式。

各地要结合农民意愿和经营能力状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等,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农房均应当符合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闲置农房需要翻建(改建、扩建)后再利用的,要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1. 自主经营。农房所有权人对自有闲置农房装修改造,利用自家闲置农房自主经营农家乐、乡村酒店(民宿)或提供其他生活生产服务。

2. 出租经营。农房所有权人可以将整栋或部分闲置农房直接出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社会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期限依法不得超过20年。合同(协议)到期后,未依法续租并签订合同的,农房所有权人收回房屋。

3. 入股经营。农房所有权人可以将闲置农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以作价等方式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各类经营主体的运营项目,并签订合同(协议)。入股经营各方应综合考虑农房价值、项目盈利等情况,协商确定分红方式等。

4. 合作经营。农房所有权人可以将闲置农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投资主体等合作盘活利用,也可以统一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与社会投资主体等合作,各方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确定权利义务、运营方式、收入分配方式等。

(三)丰富盘活利用业态。

充分挖掘闲置农房资源价值,综合考虑区位交通条件、自然人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多元业态,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城镇周边村可以引导发展银发产业和差异化的“微度假”乡村酒店(民宿)、农家乐、康养服务等业态,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山林、河湖、景区等周边乡村休闲旅游资源禀赋较好的村,重点探索发展符合本地特点的乡村休闲产业,推动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积极挖掘乡村文化新元素,重点发展非遗传承、民俗体验、文化创意体验等,带动“文化体验型经济”发展。鼓励利用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研学基地等新业态。

(四)探索托管运营服务。

探索建立闲置农房托管运营机制,明确托管服务主体与对象,规范托管服务流程,强化托管服务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镇村,可探索建立闲置农房托管运营服务中心,建立闲置农房资源库和托管运营服务平台,统筹管理、发布、流转等环节,探索规范委托关系、纠纷处理等机制,切实保障和发展好各方利益,形成规模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坚决整治虚假宣传和无底线炒作,防止盘活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刻意夸大农房租赁相关交易证明的效力。

(二)依法维护农民和集体权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防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主体在租金结算上“长收短付”,侵害农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

(三)规范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象是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严禁将各类违法建设的农房纳入盘活利用范围。盘活利用合同要合法规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合同期限。严禁各类主体打着盘活利用等名义,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会员招募加盟、康养旅居、共享村落等名义,在宅基地上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出售。利用闲置农房开展经营的,要符合用地管理、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行业准入、传统村落保护、风貌管控等要求。         

(四)建立健全盘活利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顶层设计,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与产权改革、乡村产业发展、农文旅融合、典型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村风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紧密衔接、统筹推进,提升盘活利用效能。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在用地、金融、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强化市场服务保障,为相关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价值评估、交易鉴证等全链条专业服务。各地要立足当地特色和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盘活利用路径和业态,及时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新模式新机制,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

本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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