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南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5〕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细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湾里管理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每平方米61元执行;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每平方米41元执行。省财政、住建部门对征收标准有调整的,按照相关调整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代征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规定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征或者减征申请。

第八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改变原使用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免征或者减征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征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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