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切实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和拓展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26〕31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村函〔2026〕3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大同、朔州、晋中、长治、晋城市城市(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和拓展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按照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升“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省级补助资金“正面清单”。落实《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5〕10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管理工作实际,补充建立省级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正面清单”(详见附件1)。各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资金管理办法》中“负面清单”(原文件第六条)和补充的“正面清单”开展项目收集、申报、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要全面压实审核把关责任,对于不符合“正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范围,确保“清单之外无支出”,坚决杜绝变通使用、变相列支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省级补助资金“正面清单”,进一步细化、建立本级补助资金使用“正面清单”,市、县“正面清单”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新技术推广等要求,经上一级住建部门审核后进行更新。

(二)实施省级资金项目(资产)台账化管理。强化资金(资产)使用监管,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实施的“正面清单”项目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大批量配备设施设备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方应建立省级补助资金实施项目设施设备台账(详见附件2),确保固定资产有效使用,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及设备采购等,应按规定履行招采程序。省级补助资金实施项目设施设备台账应以县为单位,按年度进行设立,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及财政部门。设施设备达到服役期的,资产管理方应在合规履行报废程序的基础上即时更新设施设备台账,资产闲置不再启用的应及时报告属地财政部门。可调剂的资产,由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统筹调剂,并指导移交。

二、加快补齐设施设备短板,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能力

(三)全面排查收运设施短板。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设施设备短板弱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确保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自然村比例达到98%及以上,聚焦收集、转运两大环节,针对“收集设施配备不足、布局不合理和中转设施配备不足、布局不科学”等突出问题,重点排查辖区内自然村前端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箱、封闭垃圾池、村内小型垃圾收集车等)是否存在短缺、破损或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重点排查辖区内所有乡镇是否均具备(直运)转运能力,车辆数量和性能是否满足需求,中转站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闲置、不符合当前环保标准等问题,以县为单位建立设施设备台账。

(四)高标准配齐前端收集设备。坚持问题导向,以乡(镇)为单位,根据辖区内村庄人口数量、居住密度、村内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情况等实际,系统优化收集设备布局,配齐农村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备,重点解决“桶点不足、间距过大、布局不合理”问题。原则上,乡(镇)辖区内,每个自然村必须配置垃圾收集点。其中,50户-300户以上的村庄每20户应最低设置2个垃圾收集点,相应配备最低2台小型收集车。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以300-500L为宜,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实行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要易于识别、方便投递。50户以上的村庄必须配备标准化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应与集中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并应远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标准化垃圾收集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0㎡。有条件的乡(镇)可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

(五)因地制宜完善收运环节配套设施。坚持分类施策、科学配置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严格依据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合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与运输车辆,重点破解中转设施配备不足、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提升收运环节规范化水平。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配置,需结合属地垃圾产生量、既定运输模式统筹确定,确保运输能力与实际需求精准匹配。县域范围内,各乡(镇)必须具备生活垃圾转运(直运)能力,保障生活垃圾及时高效清运、杜绝堆积积压。转运车辆配置数量可按照以下公式科学核算确定。核算公式为:(属地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运输车备用系数)/(运输车每次实际载运能力×运输车日转运次数)。公式参数统一执行以下标准:属地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以属地农村常住人口×0.8公斤计算为准;运输车备用系数,是为保障运输作业连续稳定运行,应对车辆日常检修、突发故障、高峰增量等情况设置的保障系数,系数值为1.15;运输车每次实际载运能力按5吨及以上核算;运输车日转运次数按1次/天核算。中转站布局、建设应由县、市统筹规划安排。

三、全面完善收运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范化制度化

(六)常态化开展运行监测。深化农村垃圾“零积存”攻坚行动,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聚焦“收运不及时、运行不规范、路线不合理、收运频次不科学、设施设备闲置”等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以市为单位建立本地区收运设施运行监测机制,重点对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中转站、运输车辆等收集、运行情况和车辆运输路线、收运频次及全域垃圾流向开展常态化排查,实时监测本地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要对照监测重点,坚持上下联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本地区“收运体系运行台账”和“运行问题清单”,贯彻执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定期对账销号,全面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各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切实加强收运体系运行全过程监管,坚决根治因清运不及时、运行不规范、路线不合理、收运频次不科学而导致的露天堆放、违法倾倒和擅自处置等行为,以排查整改全面推动收运体系制度完善、流程优化、管理提质。

(七)全面建立定时收运制度。全面建立定时收运制度。以乡(镇)为单位,根据辖区内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运输距离等实际,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推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定时收运制度,优化解决“收运不及时、频次不合理”问题。原则上,乡(镇)辖区内,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及半径10km范围内村庄应做到日产日清(1次/天);100户以下村庄且距离转运站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距不超过20km的应做到日产日清(1次/天);100户-500户村庄,采取直运模式的应做到日产日清,采取转运模式的频次可确定为1次/1-2天;500户以上村庄应做到日产日清;偏远地区村庄的频次可确定为1次/3天。夏季高温期及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运输频次,原则上,均要做到日产日清,避免出现垃圾满溢、滞留积压、异味扰民等问题,必要时增加临时收运车辆和夜间收运班次。冬季低温期,可根据属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实际减量情况,合理适当缩减收运频次,炉渣类垃圾严禁混入、纳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本地区定时收运制度。定时收运制度(收运频次信息)应制作公告,张贴至收运村庄公示栏,确保群众知晓,推动定时收运制度常态化执行。

(八)全面建立运输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县域范围内转运车辆数量、村庄收运频次、车辆运输能力、人员配备等实际,合理确定运输路线、车辆管理、作业管理、人员管理等内容,推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优化解决“收运车辆运行不规范、线路不合理、违法倾倒”问题。原则上,各县(市、区)所有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应固定停放场地,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识清晰,且所有运输车辆均需安装定位系统或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运输全程可追溯;运输路线应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收运实际明确至单辆运输车辆。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并实施台账化管理。运输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收运作业管理、运输车辆管理、作业人员管理、密闭防漏管控、运输路线管理、卫生消杀制度、台账资料管理、监督考核管理、应急处置管理、长效运维管理等。

(九)全面建立中转站运行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2023,简称《行业标准》),结合县域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配置、服务半径及处理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各中转站运行操作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管理、设备提档升级等内容,推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管理制度,优化解决“中转站设备陈旧老化、运行不规范、清运不及时”问题。原则上,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应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牵头推动运行制度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管理制度应在贯彻执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要坚持“一站一策”科学制定,要兼顾规范性与实用性。细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管护、作业规范、安全管理、环境防控、人员职责等关键环节。同时,应进一步明确运营管理单位、中转站管理负责人,并建立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推动中转站安全、高效、绿色运行。中转站运行管理制度应在中转站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四、加强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解决监管机制不完善和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十)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建设具有晋风晋韵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具体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省统筹安排、市督促指导、市县分级实施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抓好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加大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加强省级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市、县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在设施设备采购与运维、购买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等资金申报和使用环节,要严格执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正面清单”制度,主动、靠前接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好省级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确保每一笔省级补助资金都用在“刀刃”上,有效引导和规范各类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围绕主责主业开展。

(十二)落实保障资金。《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和其他废弃物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环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财政设立乡村环境治理补助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分别设立相应的乡村环境治理补助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应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乡村环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设立相应的乡村环境补助专项资金,保障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稳定健康运行。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属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年完成设施设备短板补齐工作。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细化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抓好“补充设施短板”及“完善收运体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设施设备台账和收运体系运行台账、问题清单,指导督促各县(市、区) 建立全覆盖的运行管理制度,推动排查问题整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统筹组织实施设备排查补齐、制度体系建立、运行监测等各项工作,全面规范属地收运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定时收运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中转站运行制度、考核管理办法等应作为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制度体系的一部分,需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至辖区内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及收运作业单位,同时与收运作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需明确纳入定时收运、运输管理、中转站运行管理及考核管理结果应用等相关条款,确保制度落地有依据、执行有保障。

(十四)务求工作实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把握县(市、区)财政收入实际,实事求是确定各类设施设备更新或补缺任务,不脱离实际拔高标准、不层层加码下达指标,要坚持“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不急于求成、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严禁搞简单化安排、“一刀切”推进。排查摸底、运行监测以及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要坚决杜绝“重部署、轻落实”“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收运体系制度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统一,紧盯制度落地关键环节和本地区实际,以实打实举措推进各项收运制度建设,既要杜绝照搬照抄、脱离实际、流程虚化等,更要杜绝只挂帅不出征、只发文不督办、只安排不跟进的不实作风。

附件:

1.省级乡村环境治理补助资金使用正面清单.docx

2.省级补助资金实施项目设施设备台账.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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