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搬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搬迁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异地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以“富民”为核心,做深做好“强城”“兴村”“融合”三篇文章,加快推进人口集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全省“相对薄弱村”、偏远自然村和低收入农户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坚持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坚持规范实施、确保稳定,通过优化异地搬迁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完善公共服务、强化后续帮扶,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搬迁意愿的农民到“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沿线发展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地方聚居,进一步提升搬迁群众生活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力争到2030年,全省新搬迁农民10万人,基本完成省级“相对薄弱村”中拟撤并(空心)村的搬迁与整合工作。搬迁低收入农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8万元,搬迁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7万元。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搬迁群众享有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待遇,城乡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优化搬迁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农民搬迁集聚

(一)科学研判农民搬迁集聚必要性。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五种村庄类型,全面摸排所辖村庄建设情况,科学研判各村庄功能定位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村庄农民集聚政策和规模,有组织推进农村人口集聚。优先支持全省“相对薄弱村”农户、偏远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到发展轴沿线重点村、集聚建设村或县城、中心镇聚居,鼓励支持低收入农户搬迁。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搬迁工作。在制定搬迁计划时,要广泛听取农村干部群众意见,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农民搬迁。行政村整村搬迁的,均须该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均须该自然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搬迁计划以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目标为基础,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省、市两级不随意增加搬迁任务。

(三)强化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对山区海岛县支持力度,省财政对山区海岛县经省级审核纳入搬迁计划的低收入农户、县域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相对薄弱村”搬迁农户,给予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补助,其中低收入农户补助3万元/人,整村搬迁农户补助2万元/人,“相对薄弱村”零星搬迁农户补助1.5万元/人。省财政对山区海岛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中低收入农户补助3万元/人、其他农户补助1.5万元/人,由所在县(市、区)统筹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等支出。上述两项省级补助政策不叠加享受。各市、县(市、区)特别是山区海岛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搬迁补助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地方资金补助政策可与省级资金补助政策叠加享受。低收入农户因搬迁获得的资金补偿,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范围。探索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

(四)创新市场化推进机制。各地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撬动社会资源,多路径推进农民搬迁与集聚发展,通过市场化补偿安置、就业保障、产业配套等方式,有效降低搬迁成本,提升搬迁效率与农民获得感。推动集聚点可持续发展,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参与安置社区建设、商业服务配套和公共服务运营,打造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新型城镇社区。加强迁出地资源盘活和改造运营,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经营规模农业、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

(五)分类做好农户安置。各地要配套制定差异化安置政策,落实统规统建、统规自建、零星自建、货币化安置、租赁房屋、入住养老院等不同安置模式,由搬迁农户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鼓励在县城产业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沿线,通过统规统建模式建设搬迁安置小区。安置小区应按需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符合条件的未购房农户租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户安置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落实土地保障和相关税费减免。对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农民搬迁,及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按照每人80平方米限额标准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各地实际用地需求下达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先保障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空间,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对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给予税费减免。

三、完善富民举措,精准施策推动农民收入增长

(七)培育壮大富民产业。支持各县(市、区)尤其是山区海岛县县城和中心镇,立足本地资源禀赋,集中力量培育1—2个具有较强牵引力和就业带动能力的富民主导产业,增强县域和中心镇人口集聚与承载功能。搬迁安置小区要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鼓励搬迁农户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服务、手工艺品制作、电商直播等“小而美”业态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共富工坊、来料加工、社区服务、特色餐饮等二三产业,多渠道拓宽搬迁农户经营性收入。

(八)加大就业创业支持。积极为搬迁农户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大针对性、菜单式培训力度,提升搬迁农户专业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新搬迁有劳动能力且有需求的农户培训全覆盖。依托搬迁安置小区周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载体,加强就业岗位开发和用工对接,促进搬迁农户就近就业。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搬迁农户,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

(九)强化金融支持。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对搬迁农户实施优惠举措,通过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提升便利度和匹配性。鼓励银行机构为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和“相对薄弱村”实施产业项目提供小额信贷优惠,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探索拓展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引导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以折股量化、收益分配等方式带动搬迁农户增收。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

(十)支持推动农民权益价值实现。搬迁农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保留,搬迁后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涉农权益。支持搬迁农户盘活迁出地资源,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山林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不断增加搬迁农户财产性收入。支持整村盘活迁出地闲置农房、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资产,注重迁出地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抛荒耕地整治,严防搬迁村庄耕地抛荒。

四、强化服务保障,有力有效推进农民生活品质提升

(十一)优化公共服务普惠供给。保障搬迁农民享受与迁入地农民或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和待遇,推动公共服务公平有效覆盖所有搬迁农户。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确保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保障搬迁家庭子女就近入园。将搬迁农户纳入迁入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签尽签、应管尽管”,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安置小区延伸覆盖。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等服务。探索构建搬迁农户跟踪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提供就业、社保、法律等“一站式”服务,增强搬迁群众的获得感与融入度。

(十二)提升安置小区设施品质。鼓励各地实施安置小区后续帮扶项目,符合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条件农户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给予安置小区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加强老旧搬迁安置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改造,配套建设适老化设施和儿童友好型设施,提升文化体育设施供给水平,丰富搬迁群众文体生活。

(十三)健全养老等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精准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针对“空心村”留守群体等加强基本民生服务保障,对不愿进城或失能、高龄的未搬迁老人,因地制宜通过巡回诊疗车、爱心送餐等流动方式给予公共服务保障。按规定落实特困供养和其他困难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

(十四)创新搬迁社区治理。探索建立“双向管理、协同服务”的后续治理机制,迁出地行政村(党组织)负责落实搬迁农户联系、党员联系制度,迁入地负责落实搬迁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益要求,保障搬迁农户在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服务不断档、管理全覆盖。健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嵌入机制,强化居委会、业委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功能,总结推广西山社区治理经验,深化党建引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实现“事事有人管、纠纷及时调、服务精准达”。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民搬迁集聚作为推动“强城、兴村、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一要强化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完善从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效果跟踪的全流程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精准落地。有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补助支持的搬迁项目,搬迁实施计划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未纳入省定搬迁计划的不予补助。二要健全绩效跟踪机制。构建以搬迁集聚实效为导向的绩效跟踪体系,重点关注搬迁群众收入增长、稳定就业、公共服务融合、社区融入等内容,强化激励约束。三要加强政策统筹衔接。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异地搬迁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农民搬迁集聚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衔接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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