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武汉市司法局发布《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共交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包括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九个城市。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为公众出行提供城际公共客运服务的活动,包含公共汽电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客运轮渡、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争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协作,秉承“九城就是一城”理念,推动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促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线路审批、运营服务、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根据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在编制本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时加强衔接,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的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都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充能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服务和监管标准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鼓励客运班线客运站与公共汽电车站点、场站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共汽电车站点向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鼓励既有客运班线客运站升级改造,并向公共汽电车开放共享。 

第七条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协商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开通方案,包含经营者、运营车辆类型、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票价、场站使用、服务标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运营期限、补贴标准及补贴方等内容。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开通应当考虑与机场、铁路、轨道、码头的一体化换乘与衔接。

第八条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由毗邻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第九条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或者变更线路、站点、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确需停运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延伸、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服务能力,推动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一条  本市客运轮渡、轨道交通(含市域(郊)铁路)的线路延伸至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途经地城市协同开展建设、运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财政保障水平、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内容、交通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票制票价,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铁路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开展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运营企业资质审核、线路调整、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都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投诉处理响应和协作机制。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初次投诉事项,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和职权范围,协调运营、管理单位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铁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开通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轨道交通线路补贴资金,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都市圈相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铁路、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客运轮渡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制度措施,细化落实本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开展监督。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