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加强通州区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维,全面提升本区地下管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治理水平,制定《通州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州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维,全面提升本区地下管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水平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长输、工业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区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负责本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电力相关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和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承担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管线立项审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包括编制区域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交通支队负责地下管线施工占道许可的审批及施工现场交通疏导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负责对地下管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监督和指导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区交通、公路、水务、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应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二、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应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统筹通州区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通州区、北京东部地区以及相邻河北省区域的协同发展。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统筹考虑各类地下管线的发展目标,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与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包括各类地下管线的铺设方式与规模、布局及建设用地、保护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与布局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年度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且属于原位置、原管径的消隐项目,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提升此类工程实施效率。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开展竣工测量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采用非开挖施工工艺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资料按要求分别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和区城市管理委归档。


三、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道路大修及改扩建时,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管路互随”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升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第十六条  道路权属单位每年年初应拟定本区道路新建、改扩建、大修等工程计划,并向管线权属单位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依据道路工程计划、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管线隐患整治和老化更新需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按要求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除外)。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路政、交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快速行政审批机制。

第十九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道路权属单位应当严格统筹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填报工程信息,查明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施工单位会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作业期间,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在重要节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保障地下管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标识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定位装置。

敷设燃气、电力等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在地面设置识别标识。

本区鼓励各管线建设、运维、管理单位加强智能感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提升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保护及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已设置的架空线应随同背街小巷整治、城市更新、道路工程项目,按照“管路互随”原则,逐步埋设入地。


四、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养护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障地下管线完好与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立本区年度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统计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本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制度,并对本行业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重点针对结构性隐患、周边土体病害、管线占压隐患开展针对性治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隐患分析与评估制度,对隐患进行评价、分级,并根据隐患等级制定年度地下管线消隐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地下管线消隐计划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消隐计划组织实施。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对管线本体及周边环境开展重点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护措施,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开挖、勘察、钻探、顶进、爆破、取土等施工作业时,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计划开工72小时前,注册并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以下简称“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通过系统内工具绘制施工范围边界;信息发布后下载管线防护登记信息二维码,并张贴于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牌。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在工程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登录管线防护系统,确认和反馈施工范围内有无涉及本单位管线。建设单位需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各管线权属单位反馈信息,与相关单位完成对接交底,并在管线防护系统中反馈对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内挖掘施工积极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在管线防护系统中登记信息的工程,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完成报备和管线交底后方可复工。各街道、乡镇应安排专人签收管线防护系统内涉及本辖区的工程信息,掌握工程动态并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需定期梳理本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进展,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施工配合对接机制,重点完成施工现场管线资料交底、管线保护方案制定、管线改移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可向区城市管理委申请查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对施工范围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进行现场详查,全面掌握管线分布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派专人现场值守,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若施工单位存在违法施工或未按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行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有权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配合对接情况、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地下管线周边的挖掘工程。发现违法挖掘工程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置。

第三十九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需对无法确认产权的地下管线,协同属地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督促其落实管理责任,消除管理盲区。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时,需同步封填管道、检查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应当及时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需将废弃管线的位置、路由等基本信息以及封填拆除等处置措施,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档。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加强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管理,明确并落实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井盖问题发现与处置机制,及时发现丢失、损坏的井盖,并完成补装、更换或维修,保障通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区住建委、区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共同研究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


五、综合管廊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需结合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需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实际需要及长远发展,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四十四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需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一)城市集中新建区,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旧城更新等项目,同步推动建设。

(二)随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推动建设;建成区结合道路改造统筹安排;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主要道路交叉口优先建设。

(三)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五条  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因安全要求、技术条件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外,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已在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既有管线结合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内。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需向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签订书面入廊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参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京市政设施联席办[2022]2号)。

第四十七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

由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的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建立责任明确、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并为管线权属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入廊管线运营单位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管廊内附属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监管管廊安全保护区内各项施工作业情况,对影响管廊安全的相关作业予以制止并上报辖区主管机构;

(七)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入廊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应急部门;

(八)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

(三)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管线维护巡查计划,接受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其他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入廊管线在管廊内相关竣工资料信息应在竣工验收后同期报备给管廊运营单位;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毗邻综合管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规范标准开展工程对管廊主体安全影响的评估;

(二)会同管廊运营单位制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

(三)按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护工作。


六、应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应急组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区级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项预案;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十三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应急能力建设)

第五十四条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地下管线综合应急演练,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与现场处置能力,提升应急预案实操性。 (应急演练制度)

第五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区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行业风险评估管控制度;权属单位落实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措施,从源头防范突发事件。(风险源头防控)

第五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多部门快速响应、高效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五十七条  发生管线事故时,相关单位立即启动预案,及时通知应急、城管、交通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抢险抢修;综合管廊内事故由运营单位统筹入廊单位实施抢修。(应急抢修处置)

第五十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事后闭环管理)


七、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并维护本区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地下管线基础数据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基础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区规划、建设、运行、应急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本专业地下管线数据库,并及时将本单位管线竣工测量、修补测量等成果录入本单位专业数据库,定期将更新管线信息报送区城市管理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和开发应用,需遵循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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