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盘活闲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会同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规范全区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全区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全区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作商业服务业设施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和自身发展需要等原因,需改变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仓储)用房。
二、申请条件
(一)使用功能变更后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已纳入市、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城市更新项目库;
(四)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情形;
(五)未被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不在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
(六)涉及保留建筑物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消防等相关技术要求;
(七)涉及闲置土地的,应不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方可提出申请;
(八)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建筑功能,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行为或已依法处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符合的条件。
三、实施方式
(一)保留现状。不改变宗地内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外立面,不增加现有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没有建设行为,只将现有建筑改作商业服务业设施。
(二)内部改造。不改变宗地内现有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现有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将现有建筑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后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
(三)拆除重建。将宗地内现有建筑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
(四)宗地内新建。利用宗地内空余土地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
四、项目审批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改造方式,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工业(仓储)用房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申请。
(二)项目审批。根据改造方式,由属地自然资源、住建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保留现状或内部改造的项目,经审查符合土地用途变更条件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规划指标和配套设施要求按原批准规划相关要求执行的,不再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于保留现状、无建设行为,单一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由拟从事服务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对于内部改造,增加电梯、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及内部装饰装修的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或备案。
2.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的项目,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符合土地用途变更条件的,依法依规变更土地用途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按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拆除工程。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和施工许可。
开发区内申请改变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招商引资、投资建设协议等明确意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工改商”项目的监管,确保“工改商”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消防审验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调整和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改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项目改造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历史遗留的“工改商”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不符合现行标准导致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等情形,应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并出具书面处置(认定)意见,稳妥推动问题解决。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细则或操作指南。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止。有效期内,若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