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规范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放行为,遏制无序堆放、随意倾倒、违规贮存等环境违法行为,制定《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临时堆放行为,提升企业资源化利用转运效率,遏制无序堆放、随意倾倒、违规贮存等环境违法行为,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布局,规范建设集中贮存设施
(一)科学规划建设。一般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场所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产废规模、运输半径及环境承载力,由工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可指定第三方作为贮存运营主体,试点推行集中收运、统一暂存、分类管理模式,重点保障园区内小微企业、零散产废单位临时堆放需求。
(二)严格建设标准。集中贮存场所建设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贮存种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配套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应包括防渗、渗滤液收集导排、雨水导排、环境监测、无组织废气处理等系统。
(三)规范堆放管理。集中贮存场所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固体废物种类、理化特性分区堆放,规范设置标识牌;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贮存区、出入口、磅房等关键区域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
二、实施错期调控,从严管控临时贮存设施
(一)规范临时贮存。无法及时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一般工业固废类废盐除外),可由产废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自行建设临时贮存设施,待利用途径通畅后及时综合利用。
(二)加强日常管理。产废单位应建立定期巡查、排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防渗、防雨、导排、抑尘等设施完好性,及时修复破损。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三)强化后期恢复。临时贮存场所不再承担相应功能后,产废单位应及时完成贮存一般工业固废清运、场地清理、生态恢复及地貌复原。严禁以临时堆放为名,行长期违规贮存、非法填埋之实。
三、推行租借共享,提升贮存设施利用效率
(一)建立共享机制。各地全面摸排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建设、运行及容量情况,可试行租借共享、统筹调度机制,有效解决小散企业贮存能力不足问题。
(二)明确责任边界。试行贮存设施租借共享的出租方与承租方,依法签订合同,约定贮存期限、污染防治责任、转运计划、环境应急、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及时转运、规范利用处置。
四、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贮存运营单位是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纸质+电子”双台账,如实记录来源、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确保全程可追溯。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动的及时依法变更。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单位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加大巡查频次和抽查力度,重点核查台账真实性、设施运行规范性、贮存管理合规性。
(三)严格依法查处。针对贮存场所存在的未批先建、未如实建立台账、未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文件各项要求落实,严格防控环境风险。每年12月底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当年试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5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