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新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专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成都东部新区、绵阳科技城新区、南充临江新区、宜宾三江新区和川渝高竹新区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应当安排用于符合省预算内有关专项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安排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的投资项目:
(一)标志性重大应用场景培育;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
(三)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五)数字产业集群发展;
(六)节能减碳;
(七)能源结构优化;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及标准,按项目对应领域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省级新区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申报。申请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综合信用承诺书,包括承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七)有关专项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九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后,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按照开展投资咨询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当年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规模、项目申报规模和上批次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确定本年度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步抄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每批次下达额度按项目对应领域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下达投资计划当年底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下达下批次投资计划的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由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复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按程序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项目一张网”中更新报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按照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专项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省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专项管理规定及省级新区省预算内投资年度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新区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川发改地区规〔2024〕5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