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强化规划支撑保障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内自然资发〔2026〕9 号。
该文件旨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核心措施包括增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通过优化“三条控制线”布局、动态更新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以及精简苏木乡镇规划层级,提升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响应能力。推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治理转型,支持以多种方式修改详细规划单元,构建“单元规划+X”的编制体系以提升实施效能,并务实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避免脱离实际。全面支撑城市更新行动,简化城市更新项目的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并增强政策支持,例如制定用地混合政策、允许特定条件下不改变土地用途或免于规划许可。提升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水平,支持多途径优化调整边界,精简与矿业权重叠的处理材料,规范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与调整程序,并支持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此外,保障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并支持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规模的市场化交易。文件强调在试行期内,若遇国家或自治区新政策,则从其规定。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强化规划支撑保障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内自然资发〔2026〕9 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切实保障“十五五”发展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空间需求,赋能高质量发展,推动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落实落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增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领作用
(一)开展“三条控制线”布局优化。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及2026年工作要点等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需开展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或规划修改工作,合理优化“三条控制线”布局,完善中心城区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发挥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各类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作用,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式、新需求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动态更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主动对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牧业、文化旅游、能源等相关部门“十五五”发展需求,充分衔接“十五五”发展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推动重点建设项目分类型、分阶段逐步落图落地。支持各地区多途径将“十五五”发展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纳入相应层级的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可纳入规划动态维护方案一并报批,也可根据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实时单独履行清单上报更新程序,切实保障用地需求。
(三)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精简规划层级。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精简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区应在本轮规划动态调整完善中将已批准、正在编制或修改的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布局、重要控制线、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主要内容统筹纳入所在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县乡国土空间布局。今后是否可编制或修改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二、推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治理转型
(四)支持多种方式修改详细规划单元。各地区可结合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将详细规划单元修改内容纳入动态维护方案或规划修改方案一并审批;也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单元修改方案,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批准后,报详细规划的批准机关批准。详细规划单元修改情况应纳入年度规划实施体检内容,为下一年度开展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提供依据。
(五)提升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效能。支持各地区构建“单元规划+X”的详细规划编制体系,推动详细规划向政策型、治理型转变。其中,单元规划传导落实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明确单元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交通设施、公共绿地等的数量、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确定单元开发强度,规定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实施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X包括: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由城市、旗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总体规划及详规单元管控要求提出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论证方案;由城市、旗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并经详细规划批准机关同意实施的用地混合和复合利用等政策、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指标正负面清单等。各地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求,确定一种或多种“单元规划+X”组合方式作为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六)务实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推动村庄规划依法实施。已批复的村庄规划要依据规划的用地布局、重要控制线等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支持各地区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村庄建设管理,避免脱离实际盲目编制或修改村庄规划。因实施避险救灾、灾后重建、整村搬迁、生态移民以及乡村振兴、乡村建设行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确需编制或修改村庄规划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编制或修改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切实保证规划成果质量。
三、全面支撑城市更新行动实施
(七)简化城市更新项目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落实《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要求,因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等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对于满足总体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以及有利于总体规划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公共利益、有利于规范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可采取技术修正方式修改,具体程序由城市、旗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增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政策支持。落实《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TD/T1111-202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支持各地区制定用地混合和复合利用政策,由详细规划的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符合用地混合和复合利用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开发、破碎图斑整合等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在既有社区内建设、改造社区服务设施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政府补充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对于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对于依法依规利用住宅小区内土地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按相关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主导用途且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微更新项目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符合豁免清单的项目,免于或简化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提升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水平
(九)支持多途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需要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可结合年度规划动态维护或定期规划修改,依据现行政策要求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纳入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或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批;也可根据项目建设时序需求,单独履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提升城镇开发边界对重点项目建设、城镇发展变化的应对保障能力。
(十)精简城镇开发边界与矿业权重叠有关材料。城镇开发边界与矿业权重叠需要提供互不影响协议的,如矿业权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协议已体现双方互不影响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可以压覆协议代替互不影响协议,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规范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满足环保、安全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因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平急两用”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城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可对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详细规划使用。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类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简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调整程序。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如仅涉及调入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履行公告三十日、或听证、或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逐级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步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技术审查和论证,精简专家评审程序。对于通过技术审查和论证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同意意见,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至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作为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将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优化方案经本地政府常务会(或规委会)审议以及是否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支持边界外存量城镇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或作为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由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和管控要求编制详细规划,依法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不计入所在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
(十四)保障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内能源化工等项目单独核算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将所需用地增补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计入所在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
(十五)支持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规模交易。支持各地区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节余的城镇开发边界增量用地规模出让。拟出让增量用地规模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出让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由我厅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挂牌交易。完成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
本若干措施试行期内,若国家和自治区另行出台有关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