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四水四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实施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四水四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严重缺水、地下水超采、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市情水情,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资源刚性约束为主线,以“四水四定”为核心,健全管控体系、强化制度执行、提升利用效率、严格监督考核,加快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发展格局,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刚性约束、红线管控:严守用水总量、用水强度、地下水“双控”、河湖生态流量等刚性指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四水四定、量水而行: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前提,优化城镇、农业、产业、人口布局,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节水优先、集约利用:把节水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生态全领域节水,提升非常规水利用水平。

系统治理、协同发力:统筹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配置,强化部门联动、区域协同、政企共治,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监管、严格考核: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三)主要目标

2027年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落地,市、旗县区用水单元管控体系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内;地下水超采局面得到基本控制,实现采补平衡;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管控指标范围;再生水利用率稳步提升;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100%。

2030年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内;地下水超采区全面“消超”;用水效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非常规水成为重要供水水源;形成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高度适配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二、强化刚性管控,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

(一)严格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

1.健全管控指标体系。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开发区,按水源(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行业(生活、生态、工业、农业)细化至乡镇、园区、灌区、重点用水户,明确年度用水上限。

2.强化用水强度管控。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用水定额》,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倒逼节水改造。

3.严守控制红线。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根本要求,各旗县区要准确把握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快退减超载超采等不合理用水,鼓励和推动非常规水源利用,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4.严控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管控指标的地区,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热管网补水、取用水权转让水指标等特殊情形外,暂停新增取水审批。

(二)严格地下水“双控”管理

1.划定管控单元。以旗县区、超采区为单元,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实行“一单元一方案”管控。

2.推进超采区综合治理。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养殖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整改,达到采补平衡。

3.规范地下水取用。严禁高耗水工业、服务业取用地下水;农业灌溉优先使用地表水与再生水,严控地下水灌溉规模;全面推行“井电双控、以电折水”计量,实现地下水取用全程监管。

(三)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

1.明确生态流量目标。制定大黑河、哈素海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管控指标,纳入水量调度与考核。

2.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站点,实时监控、及时预警,确保生态用水不被挤占。

3.优化水资源调度。优先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施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度。

(四)加快非常规水规模化利用

1.扩大再生水利用。实施喇嘛营污水处理厂一期、金川南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再生水处理厂(扩模)、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二期(扩模)、班定营污水处理厂至金桥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网互联互通等工程,完善再生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推进景观河道使用再生水、城区大型公园全部接入再生水、重点单位小区使用再生水、城区市政杂用使用再生水,推动再生水利用率稳步提升。

2.推进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蓄雨(雪)工程,提高集蓄雨(雪)技术,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

三、坚持“四水四定”,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一)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优化城镇发展格局

1.严控城镇开发边界。依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与空间布局,分区域、分阶段有序控制城市建设速度和规模,健全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体系,推动城市协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2.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加快实施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建设供水管网数字化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供水管网捡漏制度,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管,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职能探测管控体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管控指标范围内。

3.建设节水型城市。各相关部门及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以水定地,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1.合理布局农牧业发展。各旗县区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农牧业发展规模,落实耕地轮作制度。严控超采区内设施农业和养殖场规模,严禁在超采区内新增地下水灌溉面积。在不突破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有序退出违规开发新增的灌溉面积,水资源超载地区湿度退减灌溉面积。

2.实施高效节水工程。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大中型罐区现代化改造,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到203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管控指标范围内。

3.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

(三)以水定产,推动产业适水转型

1.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高耗水工业产能置换政策,依法依规淘汰相关落后产能,坚决遏制盲目上马高耗水项目,做优做强低耗水高附加值产业,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管控指标范围内。

2.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动工业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对工业企业开展节水诊断,开展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工作,逐步淘汰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3.严控服务业用水。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用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安装节水设施;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推广使用符合水质标准要求的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

(四)以水定绿,推进国土绿化量水而行

1.科学开展节水绿化。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城镇绿化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节水耐旱型植被,综合立地因素,实施低密度造林育林。

2.推广节水绿化技术。绿化推广采用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新实施的林草生态建设项目,以补植补造和更新改造为主,采用鱼鳞坑整地、积雨(雪)造林等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四、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刚性约束执行保障

(一)健全监测计量体系

1.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按照“应装尽装、应测尽测”的要求,年许可取用水量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口和1万亩以上大中型地表水灌区渠首取水口全部实现在线计量;井灌区实行“以电折水”计量;新建及改造高标准农田井灌区项目实现“井电双控”计量。

2.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数字监管,整合水资源监测、取水许可、用水统计、执法监管数据,实现“一张网”监测、“一张图”管控、“一平台”调度。

(二)严格执法监督体系

1.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无证取水、超量取水、地下水违规开采、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等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全市取用水秩序。

2.推进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信用监管机制,对非农业取用水户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将取用水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深化用水权改革

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市场化用水权配置机制,强化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引导取用水户依法出让、转让、抵押用水权,支持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刚性约束落地见效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旗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全面强化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折不扣落实好水资源各项任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考核问责

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旗县区、部门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指标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约谈问责;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生态破坏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加大投入保障

市、旗县区财政设立水资源刚性约束专项资金,支持节水工程、监测体系、超采治理、非常规水利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

开展水资源刚性约束、“四水四定”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到实处,推动我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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