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推进海南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要求,推进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涉及的测绘服务推行“多测合一”。保密、军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所涉及的测绘业务,包括将项目用地、工程规划与施工、竣工联合验收三个阶段中的每个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依托“多测合一”成果备案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多测合一”、分类报告、分时办结、成果共享的服务模式。

项目用地阶段主要包括用地审批、供地、土地登记等环节;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预告登记等环节;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绿地验收以及验收备案、房屋现房销售、房地一体登记等环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分发、流转、共享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数据共享。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得的成果,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

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整合《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标准,制定统一的“多测合一”技术标准、成果报告标准、成果图件标准等。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缩短审批时限, 降低测绘收费”为目标,将“多测合一”成果备案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多测合一”项目委托、数据提交、实时流转、成果共享、测绘服务机构、作业人员、成果质量等自动化、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省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服务机构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信用管理、市场退出机制、统一标准制定等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和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成果入库审查、成果推送共享。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八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多测合一”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多测合一”市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各类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

“多测合一”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项目以联合体承接的,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应当满足“多测合一”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且项目合同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与所开展测绘活动相匹配的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三)省外测绘服务机构需取得《海南省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备案证》。

第十条  “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一)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的;

(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  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单位进驻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比选、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应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建设单位在海南省“多测合一”成果备案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或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上发布项目委托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规模、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

(二)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多测合一”合同。

(三)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并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四)成果报送。测绘服务机构应按“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经建设单位确认,报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入库,再推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后,须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重测、修测、补测;项目合同没有约定时限的,原则上应在不超过该成果首次测绘作业时间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成果重新上传至“多测合一”成果备案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严格按我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制定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即应依次通过测绘作业单位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出具验核意见,强化“多测合一”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测绘成果质量受控。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报告存在异议需要调阅原始测绘记录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提供。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和信用情况,实行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应推进“多测合一”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及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并共享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琼自然资规〔2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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