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用好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省财政付费资金,进一步提升项目运维质量,规范运维养护行为,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印发《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运维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运维养护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运维管理,规范项目公司运维养护行为,落实实施机构监管责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与服务质量,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根据《公路法》《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省公路局实施的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运维养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养护指PPP项目所涉及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等《合同》约定的运维养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履行指导及监督实施机构工作职责。厅财务收费管理处负责资金绩效评价复核工作;厅路网运行管理处负责路况监管,督办养护质量,提出养护意见;厅办公室、厅审计处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作为实施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运维监管、绩效评价、费用核算、审计实施等职责。
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运维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具体运维养护工作,落实省厅及省公路局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运维养护管理
第五条 项目公司要依据国家及我省最新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运维养护手册》,报省公路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保证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高标准开展运维养护管理,年度MQI/PQI/SCI/BCI/TCI检测值要均大于等于85、无次差路、所管路段PQI优良路率达90%以上,且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开展日常养护,道路有效修补率达80%以上、年度路面技术状况指数衰减幅度控制在1.2以内。
项目公司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日常养护,并监管其养护质量、实施效果,但不得推卸、弱化自身主体责任。因部分第三方机构养护质量不达标,不得拒付其他合规履约第三方机构的养护费用。
第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五年储备、三年滚动、一年执行”的原则,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并报省公路局备案。项目公司根据路况需要,结合省厅养护意见,实施中小修。纳入项目库的路段,经专业评估后,确需提前开展大修的,省公路局可按程序申请实施大修工程。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灾应急、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桥梁、隧道、不良地质等重点区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公路局应对项目公司最新《运维养护手册》进行评估,依照《合同》约定,对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省公路局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履行项目公司服务范围以外的各项职责。项目公司发现涉及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逐级报送至省公路局。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应依照《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公司养护质量排名,完善绩效评价指标,细化评分标准及扣分规则,并向省厅报备。
省公路局应依据省厅开展的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结果,以单公里技术状况确认次差路段,不得以整条路段进行平均。
第十二条 项目运营期内,省公路局应每四年对项目公司运维养护履约情况和效果,组织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运维质量、服务水平、设施状况、实施效果、付费机制、资金使用合规性等。
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应对每五年对项目公司进行全覆盖审计,对养护质量较差、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项目公司加大审计频次,必要时对第三方养护机构开展延伸审计,审计费用由省公路局承担,审计情况报厅审计处。
第十四条 省厅将省公路局监管质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指标由厅路网运行管理处和厅财务收费管理处共同制订。考核发现的重大问题,省厅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 监管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公路局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核定政府付费金额。项目公司存在次差路的,省公路局应另行预估修复费用,暂不拨付对应政府付费资金,直至路况恢复。
厅财务收费管理处要充分应用省厅路网检测、安全检查、审计监督等数据资料,采用专家评审、现场查看、资料印证、数据对比等方式,复核省公路局评价结果。省公路局应根据反馈情况,限期重新提交评价报告,情况严重的,重新组织评价。
第十六条 省公路局应依照《合同》约定,综合上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浮动,落实付费调整机制,差额资金由合同双方商议提出意见,报省厅和省财政厅批复解决。
第十七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及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省公路局要厘清责任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确有必要的,省公路局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或调解诉讼等方式,对服务标准、付费机制、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等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养护质量未达运维服务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因项目公司拖欠第三方服务费,可能导致公路养护中断、影响公共服务安全或连续性的,省公路局可依照《合同》约定,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2000万的违约金,并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组织其他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经结算后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存在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省公路局应依照《合同》约定,代表省厅行使政府介入权;威胁公路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省公路局应临时接管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