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基础测绘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活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与维护本省测绘基础设施,获取、更新时空信息数据,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时空信息,是指基于统一时间和空间基准,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属性进行描述,时序化的综合性信息。

第三条 【工作原则】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级实施、分类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基础测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统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基础测绘成果服务。

第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时空信息数据目录的发布,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时空信息相关信息;

(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等信息的提供;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信息的提供;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民用机场、港口等信息的提供;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等信息的提供;

(六)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油气管线、输配电线及电压、配变电设施位置等信息的提供;

(七)其他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部门时空信息相关信息的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时空信息相关公共数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形成的相关时空信息数据进行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基础测绘标准】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八条 【社会团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基础测绘技术交流、团体标准研制和测绘技术培训,发挥社会团体的引导、统筹和协调作用。

第九条 【法治宣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基础测绘法治意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组织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确定全省年度基础测绘重点任务,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测绘基准体系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二)统筹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和处理;

(三)建设和更新全省陆海统一的时空信息数据库,制作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地理实体、三维模型等相关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时空信息高质量数据集;

(五)编制省级政务版、公众版地理信息产品;

(六)编制省级地图集和政务工作用图;

(七)管护省级及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

(八)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基础测绘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开展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

(二)组织实施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处理;

(三)开展时空信息数据更新,维护时空信息数据库,制作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地理实体、三维模型等相关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时空信息高质量数据集;

(五)编制政务版地理信息产品;

(六)编制地图集和政务工作用图;

(七)管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八)法律、法规、省和市县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确定承担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基础测绘实行动态更新,更新频率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确定。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基础测绘更新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

第十六条 【质量要求】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合格后交付。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保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基础测绘项目达到预期的成效。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一年度的基础测绘年度工作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资源更新、成果提供、应用等情况进行定量化的分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的基础测绘工作情况,同时抄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础测绘年度工作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基准站建设】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工作,会同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推进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优化基准站网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

第二十一条 【基准站服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基准站管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共享机制,负责全省基准站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管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原则,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管护,并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管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管护工作,建立并维护省级及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数据库。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管护工作,建立并维护省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数据库。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护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管护手段,强化永久性测量标志状态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测量标志巡查和维护】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巡查计划并开展巡查。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测量标志迁建】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需迁建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迁建申请,经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成果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依申请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通过线上申请、线下领用方式提供。公众版地理信息成果,通过在线方式直接提供。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申请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即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  【在线服务】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基础测绘成果,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场景化应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保密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提供、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并具备以下工作要求:

(一)配备的工作场所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要求;

(二)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存储柜、网络和云资源等设施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三)建立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台账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四)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

(五)其他保密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技术防控体系,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可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在涉密成果使用目的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销毁。

第三十条  【服务领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充分发挥基础测绘成果在应急响应、灾害调查评估、风险普查中的支撑作用,及时获取现场影像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形成决策分析和评估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测绘基础设施、基础测绘成果,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精准的地理信息服务,支撑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第五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省级自然资源科创平台作用,加强智能化测绘技术体系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和融合创新,提升基础测绘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自主研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 【产业发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时空信息开发利用,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方式,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基础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和北斗规模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算力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基础测绘算力重大需求纳入算力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公共算力资源,支撑基础测绘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才保障】自然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测绘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测绘人才纳入人才管理,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测绘人才供给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巡查职责,或者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损毁、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归集、确定时空信息相关数据的;

(三)未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组织力量修复测绘基础设施,影响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修订的《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修订《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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